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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雙方發生性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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示意圖,與本案無關。(圖/資料照/記者黃克翔攝)
社會中心/高雄報導
高雄市那瑪夏區一名12歲的少女,去年(2016)7月認識一名剛滿18歲的大哥哥,2人相戀交往遭家人反對,但2人在今年4月間在一處原住民祭壇發生性關係,少女母親發現報警提告。橋頭地院法官考量,男子沒有前科,犯案時還沒滿18歲,雙方已和解,因此判刑1年8個月,可緩刑3年。
判決書指出,93年次的少女去年7月在朋友介紹下,認識從事裝潢工作的該名男子,2人進而相戀交往,家長認為年紀太小而反對,但2人仍常常約會,並在今年4月2日晚間,在那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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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國中附近一處祭壇內發生性關係,事後遭少女母親發現,帶到義大醫院驗傷,並到六龜分局達卡努瓦派出所提告。
橋頭地院審理時, 男子坦承有發生性關係,但雙方是兩情相悅,事後也已經向少女母親認錯並和解。法官考量,當時2人是男女朋友關係,男子案發時還沒有滿18歲,思慮尚未周全 ,女子也還沒滿14歲,該事件明顯對少女身心有影響。
法官認為,男子坦承犯行並已經和少女母親和解,有悔過之意,應該沒有再犯之虞,平時從事裝潢工作日薪1500元等狀況,因此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判處1年3個月,可緩刑3年,緩刑期間內要完成2場法治教育,並交付保護管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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